使用不當離岸bvi公司吃虧的是你自己
BVI注冊公司很多人在設立離岸公司時,對選擇在何處設立離岸公司并不知曉。在未得到專業人士咨詢前,盲目設立的公司不僅不能實現其投資目的,反而在注冊第二年又要面臨注冊年費的損失。以下就是一些運用離岸公司不當的例子。
一些投資者希望在BVI設立公司后到香港營業開展業務。有些提供BVI注冊公司服務的機構沒有提醒客戶使用BVI公司在香港營業,必須依據香港公司法第十一條,申請為外國公司在香港的分公司,領取登記證書和商業登記證。根據香港法律,如果外國公司在香港營業而無登記,則是無牌經商,是違反香港法律的,可能被起訴。而當投資者以BVI公司的名義向香港公司注冊署申請登記分公司時,卻被拒絕。這是為什么呢?
因為一般代理機構代為BVI注冊公司時,大多數的公司章程中都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。不記名股票最大的特點就是只要股票由原持有人交給他人,股東就實現了轉移,達到方便及保密的效果。這種股票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以秘密轉移財產,許多國家及地方都立法明令禁止不記名股票的發行和流通。香港就是其中之一。因此這類公司若要在香港實現登記,必須修改公司章程,即不容許發行不記名股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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